一、严禁发现溢流不关井请示汇报。
1. 任何情况发现或怀疑溢流都应在第 一时间关井检查;
2. 司钻是溢流关井的第一责任人,关井 前不需要向任何人请示汇报。
3. 任何岗位发现溢流,都应第一时间通 知当班司钻,司钻接到溢流报警信号应立即 启动关井程序。
二、严禁井场不满足井控要求施工。
1. 井位确定前要对地形地貌、周边设施、 水源等进行现场踏勘,确保井位满足井场建 设和井控应急需要;
2. 井场大小、布局要符合建设标准,满 足井控装备的正常安装要求。
三、严禁井控设计内容不合规或井控设 计执行不严施工。 1. 地质设计、工程设计、施工设计必须 包含井控设计内容; 2. 井控设计必须符合井控标准和制度 要求,不得将制度标准要求当推荐作法; 3. 井控设计必须不折不扣执行,需变更 时及时履行变更程序。
四、严禁井控装备及钻具内防喷工具配 套不达标施工。 1. 井控装备及钻具内防喷工具性能指 标、生产商资质、质量检测、日常使用维护 等必须符合油田管理要求; 2. 井控装备及钻具内防喷工具必须按 照设计配套齐全; 3. 井控装备及钻具内防喷工具不得在 有影响关井的故障隐患下运行。
五、严禁井控风险防控不到位施工。 1. 承包商应结合地质设计、工程设计、 邻井资料、周边环境、人员素质等,识别单 井井控风险,细化防控措施,经承包商井控 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; 2. 高风险作业前,要结合现场实际,由 井队井控第一责任人组织,再次进行井控风 险识别,制定防控措施,明确岗位责任,并 开展应急演练后方可作业。
六、严禁井控能力评估不合格上岗。 1. 工程监督、平台经理(书记)、工程 师、大班司钻、正副司钻、泥浆工、录井队 长等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业主单位组 织能力评估,并报业主单位组织变更; 2. 非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甲方 组织能力评估合格; 3. 能力评估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岗位或由承包商组织培训后重新评估合格方 可上岗。
七、严禁新队伍首井承揽高风险井。 1. 首次进入西北油田作业、或距离上一 次在西北油田作业时间超过 6 个月的钻井、 完井测试队伍,首次作业井应为低风险井; 2. 钻井、完井测试队伍进入井控风险与 之前作业井变化较大的新区域或者高风险井 作业前必须再次进行井控能力评估。
八、严禁新监督从事高风险井监管。 1. 新监督至少有两口中低风险井的监 督工作经历方可从事高风险井监督工作; 2. 从事高风险井监督前,石油工程监督 中心还应对其进行能力评估,合格后方可上 岗。
九、严禁压减井控安全合理投入。 1. 油田公司应建立与井控风险防控相 适应的投入机制; 2. 单井预算中应给足井控风险防控费 用; 3. 各单位、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或 挤占井控投入。
十、严禁削弱各级井控管理力量。 1. 油田根据作业井数量,统一明确甲乙 方各单位井控管理人员、井控专家的配备标 准; 2. 各单位按照油田要求配齐相应的井 控管理人员。